为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普法活动,本次专项普法行动,聚焦民法典合同编、婚姻家庭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三个专题,用通俗易懂的内容,解读民法典暖心条款,让大家轻松知晓法律规定!

谁惹事,谁买单!
高空坠物伤人、楼下没拴绳的宠物犬、好心捎同事却出了车祸……这些倒霉事责任归谁?三个故事让你不再“背锅”。


案例一:高空抛物找不到人,
全楼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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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检察官敲黑板
没错,找不到人,整栋楼(能证明自己不在家的除外)都得一起补偿受害人,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补偿之后如果找到了真凶,可以向他追偿。物业没装摄像头、没警示牌,也要担责。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不只是侵权,还可能犯罪!管好自己和窗台上的花盆。


案例二:遛狗不拴绳咬伤人,
宠物犬主人:狗小不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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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检察官敲黑板
“狗小不咬人”不是免责金牌!不拴绳就是违规,除非吴某自己踢狗、逗狗,否则宠物犬主人得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检察官提醒:养狗请牵绳、戴嘴套,你好我好大家好!


案例三:好意让同事搭便车,
出车祸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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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敲黑板
“好意同乘”虽可减责,但不能免责。本案中陈某无偿搭载同事何某上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损害,属于“好意同乘”情形,陈某的赔偿责任可依法减轻,何某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提醒:驾驶人务必谨慎驾驶,乘车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规避出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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