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向我院申诉时应当提供当事人签章的申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若干。申诉书应写明: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法人申诉的应写明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文件)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诉的请求事项
(4)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诉人签名、盖章及申诉时间并注明通信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应当提供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的全部复印件)。
(三)有关证明自己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
(一)来访接待
(二)案件受理
(三)立案
(四)审查
(五)处理结论: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息诉。
三、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控告
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控告。
2、控告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并尽量详细准确。
3、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人民检察院将依法保障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不泄露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情况;不将材料和控告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控告单位或被控告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控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暴露控告人。